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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天 第05章 签发保证(第1页)

走进4楼这间很大的办公室,里面有位40多岁的民警正伏案看电脑,他在工作打印文件。

李志强把柳青泥和殷素素身份证递给那名警察,他对民警耳语,民警点头,他低头开始工作。

民警有时抬头问柳青泥一些问题或问殷素素一些问题。

很快,他拿出一叠打印好的文字,递给李志强,李志强拿出一叠白纸,他不停翻阅,然后他递给柳青泥一式三份:

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

上面清晰印有龙海县公安局龙公(国)缓拘决字(2020)7号

经审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,决定对被处罚人(姓名、年龄、出生日期、身份证种类及号码、现住址)柳青泥,男性。。。。。。

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期间,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;

(二)住址、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,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;

(三)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;

(四)不得逃避、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。

公安机关(印)

2020年八月二十日

被处罚人柳青泥

手写2020年8月20日

一式三份,被处罚人和拘留所各一份,一份附卷。

捺完红色手印,李志强递给乔伊念和李梦寒老师各一份

担保人保证书

担保人李梦寒性别女出生日期。。。。。。

工作单位:龙海县第四小学,职业:教师

现住址:龙海县幸福里小区。。。。。。

与被担保人关系朋友关系

我愿担任违法行为人(被担保人)乔伊念的担保人,保证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保证被担保人

1。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;

2。住址、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,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;

3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;

4。不得逃避、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。

(二)发现被担保人伪造、串供或者逃跑的,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。

本人知晓、理解并愿意承担担保人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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